一、泸州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具有泸州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泸州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泸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泸州市城市规划工作,协调、决定泸州市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对泸州市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编制。
专业规划方案(包括消防、人防、市政、环卫、园林绿地、城市生态环境与保护、防洪、各类管线等)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城市建设的动态,根据建设时序,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版本清理,适时修改城市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实施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不兼容的城市用地性质、总体布局和主要路网调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建筑平面布局、建筑造型,满足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调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符合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时序要求,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限制零星开发。
第十四条 城市开发强度应符合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城市旧城改建,应当遵循“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对布局不合理的各类工业企业要进行迁建,对不符合级差地租原则的单位企业也要逐步迁出。总体规划中已确定迁建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扩建。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建设单位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能进行建设。
在新征建设用地中,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土地地块位置、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土地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再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附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确需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原规划要求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半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时限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自动作废。但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可以提前一月向市规划部门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拆迁)红线范围是建设单位的建设责任和义务范围,建设单位须严格依照规划部门所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组织实施,完善用地(拆迁)红线范围内规划部门所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市政、绿化、环卫设施等)和所有拆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区用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形状应相对规整。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以《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必须保护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以及具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传统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及遗址、遗迹等,符合《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 《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风景点,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已按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不得插建、扩建任何建筑,对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市场等建筑物,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在改变之前持相应的报告、图纸资料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取水、供水、排水、防洪、能源、消防、通讯、广播电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和交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和用地规模。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的坐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事前须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须将其建筑施工图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不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可提前一个月申请延期,准予延长开工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修改,涉及建筑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和立面造型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手续,开工前,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待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复验建筑基线,经确认坐标、标高无误,签发《建设项目放线图》后,方可继续上部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在进行外装饰前,应将外装饰方案和外装饰材料样品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外墙装饰。
第三十七条 凡属20米以上街道两侧的建设工程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由3个或3个以上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至少3个以上方案进行公开比选。
第三十八条 各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参选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进行公开评审,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以得票过半的方案作为中选方案,中选方案还应按照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满足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和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 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四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5-20%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下列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超越建筑红线部份进行建设的;
(二)占用通道、绿化或临街开敞部份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
(四)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其它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单位在收到处罚通知,仍继续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和遗留问题未处理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技术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的规范规定结合泸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仁寿鳌陵乡保峰村规划?
仁寿县鳌陵乡保峰村规划如下:
修编完善好乡镇、村庄规划,统筹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工程,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集中连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体提升村容村貌。
扎实推进村庄绿化,大力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
三、灯塔市哪村动迁规划灯塔市哪村动迁规划?
西马镇和古城合并了。
。叫古城新市镇!!现在已经在规划之中。。将来都不存在农村了都叫城镇。。四、卫坪易市村规划?
卫坪易市村已进行规划。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消息,卫坪易市村已于去年启动规划工作,通过实地勘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编制了详细的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以及环保等各方面内容。这说明卫坪易市村已经有了规划方案。卫坪易市村的规划将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提升,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进程,提高城乡发展的一体化水平。同时,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得到全体村民的支持和参与,让规划得到更好的贯彻。
五、安宁市耳目村规划?
市耳目村规划是指安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全面的规划,旨在通过发展农业、交通、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来提升耳目村的社会生产力,并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该规划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发展农业,加强耳目村农田水利工程,开发新的农作物栽种技术;
2.发展交通,促进耳目村道路修复工作、公共交通项目的实施;
3.教育促进耳目村小学教学工作、大学生就业项目以及乡村教师奖励机制的制定。
4.医疗保障加强耳目村医院住院部门的装备升级以及乡镇卫生站体制改革。该规划将有助于减少当地人民因无法得到必要服务所遭受的不便。
六、隆昌市光辉村旅游规划?
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隆昌市光辉村是一个具有丰富自然风光和人文历史的旅游目的地。在旅游规划方面,光辉村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然景观:光辉村位于山区,拥有优美的自然风光,可以规划开发一些登山步道、观景点等,供游客欣赏山水之美。
2. 文化体验:光辉村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可以规划一些文化体验项目,如传统手工艺制作、民俗表演等,让游客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文化。
3. 农业观光:光辉村周围的农田景观可以作为农业观光的一部分,游客可以参与农耕体验、采摘农产品等活动,感受农村生活的乐趣。
4. 生态保护:在旅游规划中,要注重保护光辉村的生态环境,避免过度开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可以考虑推行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模式。
以上仅是初步的旅游规划建议,具体的规划还需要根据光辉村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调查。
七、泸州市规划图哪里看?
在百子图广场,泸州市城市规划馆可以看到,里面有详细说明,有大屏幕展示和模型,图片等,展示泸州的未来发展规划和设想。
八、泸州纳溪区新乐镇长安村最新规划?
1. 目前没有最新的规划信息。2. 可能是因为泸州纳溪区新乐镇长安村的规划工作还在进行中,或者没有公开发布最新的规划信息。3. 如果您对该地区的规划感兴趣,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官方发布渠道,以获取最新的规划信息。您也可以参与当地的公民参与活动,了解并参与规划过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影响该地区的发展。
九、北安市革命村建设规划?
北安市城郊乡革命村:坚持产业立村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近年来,城郊乡革命村党总支将自然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大力发展产业项目促增收,村集体产业支撑能力显着增强,村级资产总值达1100余万元。
深入调研 找准“发展定位”
为写好村域经济发展这篇“文章”,村党总支在发展什么、怎么发展下足了功夫,多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建议80余条。聘请涉农部门专家与村干部组成调研组,带着意见建议和问题,挨家挨户进行走访和项目实地踏查,经过反复论证,进一步理顺了工作思路,统一了思想,最终确立了以苗木种植、棚室生产为主,“支部+基地+项目+农户”的新型绿色产业发展模式。
积极争取 驱动“发展引擎”
通过积极争取,赢得省老促会的支持认可,帮助革命村争取到省林业厅扶贫项目资金200万元,利用村“北山”回收的165亩机动地建设了“森源苗木基地”,村“两委”和党员不计报酬、昼夜奋战在一线,亲自栽植苗木、平整土地、安装围栏,提前完成了项目建设。2019年,又申报中央扶持资金50万元,将基地规模扩大至210亩,种植樟松、白桦等作物136万余株,全部收获后可为村集体年均增收20余万元。优先安排34名贫困群众在基地务工,每人年增收3000元。着眼于发展现代农业促增收,村党总支大力发展棚室种植,赚“特色”钱。争取省扶贫项目资金195万元,建设了占地面积45亩的蔬菜大棚20栋,立足差异化发展,种植草莓、葡萄、盆桃等高产值作物,为村集体年均增收9万元,同时带动40户贫困户户均年增收2000元。
强化监管 提升“发展后劲
强化集体资产监管和节支增收,建立村集体资产台账,规范登记、使用、处置等流程,做到产权明晰、运行规范。坚持“四议两公开”、阳光操作,有关集体资金、资产的重大事项,都要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研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机动地公开竞价发包,既做到了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又确保了发包收益最大化。推行“零招待”、办公用品使用管理等制度,严格控制村干部公出食宿标准,从源头上节省各项开支。2019年革命村集体经济收入达58万余元。
十、眉山市鲜滩村规划?
经查询,眉山市鲜滩村目前的规划是将其打造成集旅游、文化、休闲、度假、养生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示范区。
具体来说,鲜滩村的规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生态旅游区:将鲜滩村内的自然风光充分利用,打造生态休闲区,包括鲜滩湖畔、草原等多个景点,让游客能够体验自然风光和乡村田园的美丽。
2. 落实文化旅游资源:利用鲜滩村悠久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挖掘出更多的文化旅游资源,例如传统村落、民俗文化、神话传说等,让游客更好地领略鲜滩村的文化底蕴。
3. 引入高端度假酒店:在鲜滩村周边兴建高端度假酒店,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住宿条件,满足游客多样化的住宿需求。
4. 发展养生旅游:利用鲜滩村的天然温泉资源及周边的中草药资源,推广养生旅游,以及与众多旅游小镇全面开展中医养生旅游项目。
以上就是目前眉山市鲜滩村的规划内容,但具体实施情况可能因政策、市场、环保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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