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部2006年最新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条文 容积率谁知道

万里旅行网 2023-03-01 03:32 编辑:yyns 95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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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户)1-5000300-1000

人口(人)3-150001000-3000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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