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标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设置导则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其他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编制泰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目标;
(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三)城市特色空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四)道路交通边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类控制与引导;
(五)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六)规划实施管理;
(七)近期建设规划;
(八)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纪念性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和导引标识除外;
(二)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顶部空间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四)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和载体位置示意图;
(五)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七)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结构图、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以及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建筑物安全的证明材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三、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第二项修改为:“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第五项修改为:“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五、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不含机场高速路)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其编制单位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七、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编制程序办理。”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利用固定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设置地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利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流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权属单位所在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公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于审批当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批结果并告知区城市管理部门。”九、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申报新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其他情形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将第三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和夜间效果图以及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等内容。”十、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在规定时限内”。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新建商业建筑可以按照不超过30%墙面面积设置墙面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前编制设置详细规划。”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二)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
“(三)其他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十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前拆除户外广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设置人依法予以补偿。”十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保证照明设施的亮度可调节及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将第四项修改为:“户外广告每2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使之达到安全要求;”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在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前拆除户外广告;”十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以按照户外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七、删去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此外,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对涉及单位的名称进行变更,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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