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活动需要报备哪些部门

万里旅行网 2023-02-15 11:53 编辑:yyns 129阅读

举办活动需要报备哪些部门

要看聚会活动的性质了,如果在公共场所,一定需要申请的,并且把路线,人数等上报,要求很高。如果是非游行的户外文化体育活动,200人以上的要得到县区级公安局许可,3000人以上要得到地市级公安局许可。

大型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制,举办大型活动前,承办单位(或具体执行单位)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申报;申报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或具体执行单位)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同时由安监部门负责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主动报备。

各类餐饮活动原则上不超过200人,凡举办100人及以上集体用餐的:婚庆活动要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村屯)同意、街道(乡镇)审批、区县级报备”程序报备。承办人和酒店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社区(村屯)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屯)统一报所在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同意后报区县(市)疫情指挥部备案。丧葬活动按照“个人向社区(村屯)报备、社区(村屯)向街道(乡镇)报备、街道(乡镇)向区县(市)疫情指挥部报备”程序随时报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活动的,除按以上程序报备外,须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备。

二、控制规模。确保室内密闭场所接待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75%。婚庆活动减少娱乐环节,年长者尽量安排单间。丧葬活动合理安排告别厅,交替使用,尽量缩短告别时间。活动尽量减少人员数量,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尽量避免握手、拥抱等密切接触行为。活动不得邀请7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人员参加,不得邀请健康码为红、黄码或有发热、 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人员参加。

三、使用公筷公勺。提倡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餐具,宴会承办单位要给每桌客人提供双筷位勺或公筷公勺餐具,防止交叉污染。用餐者保持一定距离,可通过采取减少桌椅摆放、间隔1米、错位用餐等措施,适当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条 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举办、停产停业;

(四)拘留。第五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可以并处工程总概算1%-3%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可以并处工程总概算的1%-3%的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可以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六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七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九条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

(三)谎报火警或者阻拦他人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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