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条件?
1.传承人需要熟练掌握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祖传秘方或者膏药的制作技艺,很多人因为祖传未必太熟悉;
2.在特定的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特色,即使非常具有代表性,您是否是中医,是否有执业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
3.对该项目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国家越来越重视非遗,随着要求上也严格,有位老先生,祖传13代的专利膏药,当地非遗认为涉及到药就要有医师资格证,无法申请;为什么说要小心申请呢,自己申请或者找我当然没问题;而一些机构不管你符不符合条件为了盈利对你进行忽悠!
4.项目介绍清晰易懂;
5.具有一定的传承谱系,历史渊源;
6.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
7.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及目标。
二、怎么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
首先确保申报人有明晰传承谱系,从业时间五年以上,非遗项目三代传承成果并通过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单位确权,拥有这些资料之后就可以到北京传世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网站申报非遗传承人了
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商业、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传承、传播等保护、保存工作;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学习、传承优异者补助费,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等。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通过普查等方式真实、系统、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分级保护。
区县(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和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区县(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的授权。
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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