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边阳街在哪里
兴宁区辖区
九中
人民中路、共和路(共和民生路口以北)、公园路、朝阳路(朝阳桥为界南侧)、兴宁路西一、二里、人民路北二里、兴宁路、新华街、北宁路、兴宁西街、权南路、人民东路、兴宁路东一里、沙井街、苏州路、济南路21-35、122-152号(以过街地道为界东侧)、华东路(朝阳路口东侧)。
天桃实验学校(嘉和城校区)
嘉和城业主子女。
十三中
唐山路(含各里)、中华路铁唐巷、中华路一巷、人民路北一里、中华路(火车站以东)、中华路西一里、友爱南路(中华路口至人民路口)、安宁路、虎邱村、望州路(望州燕州路口以南)(含各里)。
三十九中
原南宁市矿务局(二塘、平垌、里罗煤矿)、南梧路(南梧建兴路口以东至邕宾立交)双号、长岗路五里、畅春湖小区、兴东路(兴东建兴路口以东)、昆仑大道(金桥客运站以西至邕宾立交)南面(8号、58号)。
邕武路学校(中学部)
邕武路(邕武立交以北)东侧。
兴宁区第一初级中学
昆仑大道(金桥客运站以东至下丹桥)、三塘南路(原兴工路、兴工南路)、鞍马岭路、松柏路、昆岭路、温泉路,合坡路、平云大道;九曲湾社区:九曲湾农场(场部社区、各分场)、农垦玻璃厂,三塘镇(三塘社区、平垌社区、降桥村、三塘村、那况村、大邓村、那陀村、围村、路东村、福禄村、创新村、同仁村)
兴宁区第二初级中学
明秀东路(明秀东路铁路桥以东至望州南梧路口)、秀厢大道(铁路桥以东至邕武立交)双号、秀厢大道(邕武立交以东至邕宾立交)、邕武路(邕武立交以南至邕武南梧路口)、望州路(望州燕州路口以北至望州南梧路口)、东沟岭、东州路、景观路、南梧路(望州南梧路口以东至南梧建兴路口)、南梧路(南梧建兴路口以东至邕宾立交)单号、兴东路(兴东建兴路口以西)、鸡村(除五队、十队外)、昆仑大道(金桥客运站以西至邕宾立交)北面(含鸡鸣路、兴园路、金宁路、建兴路、玉蟾路、金川路、兴桂路、大乌路、天狮岭路、降桥路)。
南校区(地址:南宁市东州路东沙街1号):
明秀东路:明秀东路铁路桥以东至望州南梧路口
秀厢大道:铁路桥以东至邕武立交双号
邕武路:邕武立交以南至邕武南梧路口
望州路:望州燕州路口以北至望州南梧路口
南梧路:望州南梧路口以东至南梧建兴路口的南梧路段南侧
兴东路:兴东建兴路口以西
东沟岭、东州路、景观路
北校区(地址:南宁市金宁路8号):
秀厢大道:邕武立交以东至邕宾立交
南梧路:望州南梧路口以东至邕宾立交的南梧路段北侧
鸡村(除五队、十队外)
昆仑大道(金桥客运站以西至邕宾立交北侧):含鸡鸣路、兴园路、金宁路、建兴路、玉蟾路、金川路、兴桂路、大乌路、天狮岭路、降桥路
四塘中学
三塘镇(四塘社区、四塘煤矿社区、里罗社区、六村村、建新村、那笔村)。
四十五中学
五塘镇(五塘社区、四六村、西龙村、英广村、坛棍村、友爱村、民政村、永宁村、四平村、沙平村、两山村、王竹村、七塘村、六塘村)。昆仑镇(平地村)。
昆仑中学
昆仑镇(九塘社区、昆仑村、群星村、联光村、太昌村、八塘村、黄宣村、富兴村)。
青秀区辖区
二中初中部
新民路(新民民主路口以南)、共和路(共和民生路口以南)、民生路(新民路口至朝阳路口)、民生路北一里、北二里、三里、青云街、维新街、七星路(含各里)、经文街、中山路、临胜街、临江路、临江街、民族路、明德街、民族大道(古城路口至邕江桥头)、保爱路、南环路、南国街、康乐路、纬武路(含各里)、天桃路、教育路(除20号、22号)。
三中初中部(青秀校区)
民族大道(竹溪立交至埌东客运站)双号、铜鼓岭路、会展路、中新路、中柬路、中马路、中老路、中泰路、中缅路、中菲路、中越路、中文路、桂雅路、桂花路、朱槿路、木槿路、紫荆路、合作路、樱花路、莲花路、青林路、青秀路、青湖路、青环路(凤岭南路口至民族大道)、青环路(民族博物馆以东至凤岭南路口)西侧、石园路、越秀路、会秀路、竹秀路、竹溪大道(竹溪立交至青竹立交)双号、桂岭路、林里桥路、凤岭南路(会展路口至青环路口)、凤岭南路(青环路口至绕城高速路桥以西)北侧。
四中
新民路(新民民主路口以北)、民主路(新民路口至园湖路口)双号、泗豪塘、民主路南一里、官桥村一组、民主路(人民路至新民路口)、民主路北一里、民主路北二里、民主路北三里、民乐路、望仙坡、友爱路(民主路口至民生路口)、园湖北路(中华路口至民主路口)。
天桃实验学校(东葛校区)
东葛路(竹塘路口以西)、思贤路(建政路口以南)、鲤湾路(新竹路口以北)、古城路、葛麻村1-3组、葛村路、葛园路、竹塘路(麻村路)、新竹路(鲤湾路口以西)、新竹路北一里、新竹路南一里、葛塘巷。
天桃实验学校(翠竹校区)
厢竹大道(竹岭立交至凤岭北路口)以东;凤岭北路(厢竹大道路口至那安快速路)以南;那安快速路(凤岭北路口至佛子岭路口)以西;佛子岭路(那安快速路口至枫林路口)以北;枫林路(佛子岭路口至民族大道路口)以西;民族大道(月湾路口至枫林路口)以北;月湾路-金菊路(民族大道路口至佛子岭路口)以东;佛子岭路-东葛路(金菊路口至竹岭立交)以北。
十四中(建政校区)
葛麻村4-6组、园湖路(民主路口至新竹路口)、建政路南一里至七里、建政路(建政路1号至建政古城路口)、民主路(民主新民路口至园湖民主路铁道口)单号、思贤路(民主路口至建政路口)。
十四中(埌东校区)
民族大道(南湖桥至竹溪立交)单号、祥宾路、金浦路(民族金浦路口以北)、滨湖路(民族滨湖路口至滨湖长湖路口)、厢竹大道(竹岭立交至竹溪立交)单号、迎宾路、埌东村、怡宾路、碧湖路(含碧湖北路)、金湖路(民族金湖路口至金湖长湖路口)、金洲路(民族金洲路口至金洲长湖路口)、金浦一支路、金浦三支路、悦宾路、文信路、裕宾路、嘉宾路(含各里)、嘉湖巷。
沛鸿民族中学(桃源校区)
津头街、河堤新街、津头村、植物路、南湖小区、教育路(20号、22号)、柳沙路(柳沙丽园小区以北,含柳沙丽园小区)、桃源路、凌铁村、双拥路(双拥青山路口向南至江北大道)、康复路、青山路(青竹立交桥以北)。
十七中
邕宾路(除厢竹大道路口以东至虹桥路口段南侧)、降桥村、长岗路三、四里、长岗村5组、长岗路(以北三里为界东侧(含三里)至厢竹大道以西)、厢竹大道33号厢竹小区。
十九中
官桥村2-5组、上高岭、长岗路(以三里为界西侧,不含三里)、燕子岭、长岗路一里、二里、六里、七里、民主路(以铁路为界东侧)、望州南路、长岗村1-4组、建政东路、长兴路。
二十六中
星湖路(含各里)、南湖村、园湖南路(新竹路口至南湖公园)、新竹路26、27、28、29、31号,民族大道(古城路口至南湖桥头)、麻村(南湖边住宅区)、园湖路东一里、鲤湾路(新竹路口以南)、新竹小区(麻村小区)、新竹路(园湖路口以东)、新竹路北二里、东宝路(含巷里)。
二十九中
双拥路(民族双拥路口至双拥青山路口)、锦春路、桂春路、金浦路(民族金浦路口以南)、汇春路、民族大道(南湖桥至竹溪立交)双号、埌西村、金洲路(民族金洲路口以南)、金湖路(民族金湖路口以南)、金浦路(民族金浦路口以南)、金浦二支路、竹溪大道(竹溪立交至青竹立交)单号、民族大道(南湖桥至金浦路口)双号。
育才实验中学
望园路、平湖路、广园路、方园路、安湖路、茶花园路、东葛路(竹塘路口至长湖路口)、竹园路、桃村路、长园路、金花路。
北大南宁附属实验学校(中学部)
荣和山水美地业主子女。
四十七中
厢竹大道(竹岭立交至竹溪立交)双号、佛子岭路(金菊路口以西)、长湖路(厢竹大道以东)、云景路(月湾路口以西)、白云路(月湾路口以西)、民族大道(竹溪立交至月湾路口)单号、新宾路、凤翔路、丹凤路、盘龙路、玉兰路、金菊路西侧、景晖巷、航景巷、景秀路、紫云巷、月湾路(金菊路口以西)西侧。
五十四中
金湖路(长湖路口以北)、贤宾路、茅桥路、长湖路(厢竹大道以西)、东葛路(长湖路口至竹岭立交)、滨湖路(长湖路口至东葛路口)、新岸路。
青秀区第一初级中学
厢竹大道(厢竹大道与邕宾路口以南至厢竹大道与湘桂铁路桥段)东侧;邕宾路(厢竹大道路口以东至虹桥路口)南侧;翠竹路(翠竹路与湘桂铁路口至翠竹路与长虹路口)西侧;湘桂铁路(湘桂铁路与厢竹大道路口至湘桂铁路与翠竹路)北侧;那廖村。
新兴学校(中学部)
新兴苑、柳园路、新兴村、青山路(青竹立交桥以南)、竹溪大道(青竹立交桥至葫芦鼎大桥东)。
红星学校(中学部)
红星公司、高坡园艺场。
柳沙学校(中学部)
柳沙公司、柳沙路(大观天下小区以南,含大观天下小区)、柳和路、英华路、青环路(民族博物馆以西)、荔滨大道。
仙葫学校(中学部)
西起林里桥路东侧(不含三岸四队、林里桥家园),东至五合社区;北起那舅社区;南至邕江河以北,即通福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金葫社区、莫村社区、五合社区、龙祥社区。
青秀区长塘镇初级中学
军山社区、长塘村、洞江村、定西村、天堂村、长大村、枫木村、那曾村、德福村、五合村、那舅村。
青秀区南阳中学
新黎社区、南阳村、留凤村、施厚村、新楼村、雄会村、新光村、二田村。
青秀区刘圩中学
新兴社区、刘圩村、团黄村、槐里村、麓阳村、那里村、禄强村、那烈村、那度村、谭村、大里村、那床村、三籁村、良合村、那救村。
青秀区伶俐中学
伶珑社区、伶俐村、独岭村、王京村、石塘村、沱江村、上王村、那樟村、望齐村。
凤岭北路中学(暂命名)
枫林路(佛子岭路口至民族大道路口)以东;佛子岭路(枫林路口至那安快速立交)以南;
那安快速路(佛子岭路至那安快速立交)以西;民族大道(枫林路口至那安快速立交)以北。
西乡塘区辖区
一中
人民西路、云亭街(含巷里)、南京路、民安里、杭州路、南伦街、尚仁里、光明街、华东路(朝阳路口以西)、朝阳路(朝阳溪桥以北)、中华路(火车站西侧)、金满花园、壮志路、大同街、中兴街、民生路北四、五里、新阳路(北大路口以东)、济南路北一、二、三里、南京路四巷、新阳北一路、济南路1-19号、20-120号(以过街地道为界南侧)、北大北路(衡阳路口以南)、华西路、石巷口、高峰里、平田村、民生路97-143号、62-94号、桥东里、仁爱路、甘棠街、醒汉街、自强路、华强路、高峰路、关东路(街)、平新村、龙胜街、解放路、西关路、上海路、豫章里、西平桥、当阳街、新和里、水街。
八中
明秀西路(从友爱路口至大学路口)、友爱村、农院路。
南宁外国语学校
大学路(西乡塘路)大学清川路口至市委党校单号85号以上,双号172号以上;罗文公司、新村、西明村、西乡塘西街、江北大道石埠段、相思湖东路、相思湖西路(相思湖北路与相思湖西路路口以南)、军安路、石埠路、鹏飞路、相贤路、邕隆路、新村大道(新村大道与西庄路口以南)、罗文大道(罗文大道与西庄路口以南至江北大道);西庄路南侧。
十五中
中尧路(含各巷)、中尧南路、永和小区、永和村、新阳南路(含大板楼)、新阳路一、二、四街、雅里村上坡、永和园、永和朝阳小区、龙腾街、龙腾路、明秀西路(新阳路口至二桥)。
十八中
衡阳路(含各里、巷)、衡秀里、友爱南路(从中华路口至明秀路口)、明秀一区、北大北路(衡阳路口至五里亭)、明秀东路(明秀友爱路口至明秀北湖路口)。
二十中
大学路(西乡塘路)(大学明秀路口至大学清川路口)、陈西村、大化路、火炬路、大岭路、陈东村、鲁班路(铁路以北)、西耐路、陈村路、荔园路。
二十四中
秀厢大道(铁路桥以西)(除3、5、7-1、9、11、17、19、25、27、29、29-1、31号外)、秀安路、北湖小区、北湖安居小区、恒大新城、皂角村、连畴村、连畴路、北湖村、北湖路(秀厢路口以北)、安园东路、友营路。
二十五中
边阳街、雅里中坡、雅里下坡、遇安街(含各里)、北大南路、北际路、华建里、华兴里、永宁街(含各里)、义忠街、和乐街、永和路。
二十八中
明秀东路(明秀北湖路口以东至铁路桥)、万秀村、明秀二区。
西大附中
广西大学教职工子弟。
三十一中
友爱北路、秀灵村、秀厢村、
二、南宁边阳街属于哪个区
2022年6月16日。南宁五通庙开放时间是2022年6月16日。每日营业时间是9点到20点。
南宁江北大道永和桥下有一座庙,名叫五通庙。在南宁很多人都知道五通庙。它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香火一直很旺,每个月的农历初一和十五都会有很多香客来上香,就连日常也会有不少人慕名而来。
五通庙其实前身称为五公祠,是祭奠阵亡将士的祠堂,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无名烈士墓。
三、广西南宁边境
安全,广西是边境地区,毗邻越南,肩负着西南边境安全的重任。首府南宁市的命名,即是象征“南疆安宁”之意。众所周知,广西陆地边境的地级市有三个,分别是百色、崇左还有防城港,其中,边境线最长的就是崇左,其次是百色,最后是防城港。崇左市的边境县有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百色市的边境县有那坡县、靖西市;防城港市的边境县只有东兴市。不难看出,边境线的长度和边境县的数量呈正比关系,边境线越长,边境县的数量越多。
四、南宁沿岸公园
; 你好,我是一名广西大学学生,我刚设计了五一南宁经典风景、文化、小吃全搜罗的“骑”妙之旅。供您参考。; 上午从广西大学出发,经过大学东路→北大北路→北大南路→新阳路→人民西路→到达水街。 水街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不少小吃代表着南宁的饮食文化,很多“老南宁”往往只认准在水街上吃到的才是正宗的南宁小吃。; 在水街吃饱喝足后,继续走江北大道→柳沙路→英华路(路边有超市)→荔滨大道→青环路(临山靠江,风景秀丽。途径南宁大桥、南宁孔庙博物馆、广西民族博物馆,兼顾人文情怀)→凤岭南路(途径南宁李宁体育公园。 南宁市李宁体育园(liningsportpark)是由广西前奥运冠军、著名体操运动员李宁及其家族成员捐资创办的广西李宁基金会捐资建设的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公园,设施先进。; 继续前行,进入桂花路(途径南宁领事馆区)→铜鼓岭路→朱槿路→东盟四街→桂雅路→中越路→中柬路→合作路→中新路,一路领略东盟风情。; 进入青秀路,途径万象城,可购物、饮食、娱乐。随后进入民族大道,民族大道是广西最长最具特色的标志性街道。途径国际会展中心、五象广场、南湖大桥等知名景点。在新民立交桥进入新民路→七星路。途径舒记老友分七星路店,舒记老友粉是南宁老友粉经典老店,公认的必吃之地。; 吃完粉后,进入南环路→江北大道→邕江大桥→星光大道→江南大道→北大桥(两座大桥可观赏江景夜色)→北大南路→北大北路→大学东路→广西大学。; 全程重复路段较少,大约45公里,避免无聊疲惫。第一次自己设计骑行线路,嘿嘿,如有不足,请您多提意见,祝您玩得开心~
五、南宁边阳街
每天都营业,开放时间8:00~20:00。
五通庙,位于新阳雅里村江北大道,永和大桥北边,就在江边。据说是始建于宋,明朝的时候又扩建,民国时改作小学,毁于文革期间,重建于80年代,2000年以后重新修建,形成了现在的样子。
六、南宁边境
南宁到崇左及所属各县市的距离均在200公里以内,有高速公路或二级公路开通运行,较适合自驾游。
自驾游路线可以这样安排:
南宁-南凭高速公路-崇左市(崇左斜塔、崇左壮族民俗园、崇左石林、崇左左州白头叶猴)-凭祥(友谊关、浦寨/弄尧边境互市点)-宁明(爱店边贸互市点)-龙州(红八军纪念馆、水口边贸互市点)-大新(德天跨国大瀑布、龙宫洞、恩城自然保护区)-天等信都壮族民俗/(天等-凭祥高速公路)崇左-(南崇高速公路)-南宁市,最好有三天时间,自驾游会游的很愉快。
七、南宁边境旅游景点
您好,广西自驾游线路选择非常多,以下是几条人气较高的线路:
1. 桂林-阳朔-龙胜-桂林:这是广西最著名的自驾游线路之一,沿途经过桂林的漓江风光、阳朔的西街和月亮山、龙胜的龙脊梯田和村寨等景点。
2. 贺州-富川-钟山-兴安-东兴:这是广西北部较为经典的自驾游线路,沿途经过贺州石山、富川瑶族自治县的瑶族村寨、钟山风景区和兴安县的农家乐等景点。
3. 南宁-靖西-凭祥-广州:这是一条连接广西和广东的自驾游线路,沿途经过靖西的百花洞景区、凭祥的中越边境口岸和广州的珠江夜游等景点。
4. 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桂林:这是一条沿海自驾游线路,沿途经过北海的银滩、防城港的壮锦园、钦州的青山翠谷和贵港的南浔古镇等景点。
5. 广西环线自驾游:这是一条全广西的自驾游线路,从南宁出发,依次经过桂林、梧州、北海、钦州、贵港、玉林、百色等城市,沿途可以欣赏到广西的各种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
八、南宁边阳街在哪条路
边阳苑小区,北湖苑小区。
凤岭北苑小区。
金牛苑小区,昆仑关苑小区,仙葫苑小区,凤岭南苑小区,富乐新城小区,碧翠园小区,桃花园小区,友谊苑小区,蒲新苑小区,康岭花城小区,可利苑小区,童乐嘉园小区,东风南苑小区,凤岭佳园小区,富乐新城小区,昊壮上贤湾小区。
九、南宁边界有什么好玩
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地处北部湾畔,是中国西部第一大港,与东盟海、陆、河相连的门户。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由国务院于2018年4月同意设立,旨在通过强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推进沿边重点地区全域旅游发展,打造边境旅游目的地,对全国旅游业的改革创新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防城港试验区的主要任务有探索旅游便利通关新举措、探索全域旅游发展新路径、探索产业发展引导新机制、探索边境旅游转型升级新动能、探索扩大边境旅游合作新模式等5个方面,包括促进人员通关便利化、促进自驾车旅游往来便利化、完善边境旅游综合服务设施、构建旅游共建共享模式、创新旅游投融资模式、推动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开拓海上跨境旅游新市场、打造边境新型旅游产品、建立跨境旅游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推动跨境旅游联合营销机制等15项具体任务。
十、南宁边阳街是不是被征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第七条私有房屋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第八条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私有房屋建设进行控制:(一)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二)近郊农民私有房屋建设和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即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私有房屋建设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旧村庄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原则上要进行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保证村庄道路、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四)下列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1、中华路及延长线、边阳街、义忠街、江滨路、临江街、河堤路、康复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围合区域内以及邕江两岸、南湖周边100米控制区范围内;2、60米以上(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3、40米(含40米)—60米(不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4、20米(含20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五)沿江大道、沿江大道西北沿邕江边规划道路、南建路、五一东路、福建路围合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如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六)除(一)、(四)、(五)以外的区域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第九条朝阳路、民族大道、当阳街、新华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为传统街区,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街区规划控制要求。第十条相思湖、可利江、朝阳溪、竹排冲等水系两岸的私有房屋建设应该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第十一条村庄、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为隔离带,在隔离带内严禁进行私有房屋建设,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25米;(三)次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15米。第十二条沿穿越旧村庄、城镇的公路两侧进行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一)国道、快速公路:12米以上;(二)主要公路:10米以上;(三)次要公路:8米以上。第十三条对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第十四条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三章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有关批准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四)建设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必要时出具四邻意见书,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划定建筑红线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施工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回建区(含农民宅基地回建区)和私人宅基地开发项目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由拆迁回建单位或开发公司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并经核查批准后,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6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经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五)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经审批的规划平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建筑方案规划设计要点;(六)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统一要求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即可作标准单元的施工图;(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管理建筑施工。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现场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第二十一条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第二十三条私有房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二十四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检查证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二)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三)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四)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领证建设的。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二十九条对构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1、侵占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红线用地,影响城市交通的;2、侵占消防通道,危及消防安全的;3、压占城市给排水管(渠)道、电力电讯、燃气管道等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4、侵占城市江河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和排水的;5、侵占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区(点)、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景观的;6、擅自扩大宅基地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屋和围墙),影响城市规划的;7、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四)、(五)、(六)项的规定,擅自超高加层的;8、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二)对城市规划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300元罚款;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10%罚款;(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在规定的自行拆除的期限内仍不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设计费,并处以设计费30—50%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5—20%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5—15%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被处以罚款时,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款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第七条私有房屋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第八条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私有房屋建设进行控制:(一)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二)近郊农民私有房屋建设和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即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私有房屋建设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旧村庄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原则上要进行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保证村庄道路、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四)下列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1、中华路及延长线、边阳街、义忠街、江滨路、临江街、河堤路、康复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围合区域内以及邕江两岸、南湖周边100米控制区范围内;2、60米以上(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3、40米(含40米)—60米(不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4、20米(含20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五)沿江大道、沿江大道西北沿邕江边规划道路、南建路、五一东路、福建路围合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如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六)除(一)、(四)、(五)以外的区域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第九条朝阳路、民族大道、当阳街、新华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为传统街区,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街区规划控制要求。第十条相思湖、可利江、朝阳溪、竹排冲等水系两岸的私有房屋建设应该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第十一条村庄、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为隔离带,在隔离带内严禁进行私有房屋建设,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25米;(三)次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15米。第十二条沿穿越旧村庄、城镇的公路两侧进行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一)国道、快速公路:12米以上;(二)主要公路:10米以上;(三)次要公路:8米以上。第十三条对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第十四条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三章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有关批准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四)建设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必要时出具四邻意见书,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划定建筑红线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施工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回建区(含农民宅基地回建区)和私人宅基地开发项目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由拆迁回建单位或开发公司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并经核查批准后,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6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经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五)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经审批的规划平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建筑方案规划设计要点;(六)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统一要求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即可作标准单元的施工图;(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管理建筑施工。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现场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第二十一条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第二十三条私有房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二十四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检查证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二)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三)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四)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领证建设的。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二十九条对构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1、侵占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红线用地,影响城市交通的;2、侵占消防通道,危及消防安全的;3、压占城市给排水管(渠)道、电力电讯、燃气管道等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4、侵占城市江河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和排水的;5、侵占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区(点)、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景观的;6、擅自扩大宅基地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屋和围墙),影响城市规划的;7、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四)、(五)、(六)项的规定,擅自超高加层的;8、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二)对城市规划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300元罚款;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10%罚款;(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在规定的自行拆除的期限内仍不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设计费,并处以设计费30—50%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5—20%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5—15%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被处以罚款时,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款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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