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160 2024-10-27 22:38

一、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

第四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

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由房屋出租人会同转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租赁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出租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出租房屋中的治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同时告知同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房屋租赁的相关税收,委托代征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收取租金、对出租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

(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及时、准确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

(七)收取租金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八)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出租税金;

(九)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使用出租房屋、要求出租人排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

(一)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三)服从居住地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用于企业办公的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而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制止、不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金的,由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20100603(批准时间)

二、汽车租赁税率?

汽车租赁费在非营业税改革区域按5%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改革试范区内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

汽车租赁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或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公司资产的税收(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三、共享汽车租赁,广州哪里有共享汽车租赁?

我在大学城,用的比较多的是驾呗共享汽车,主要是便宜免押金,一天包车的话有时搞活动100块钱不到。还是挺实惠

四、汽车租赁发票?

出租动产 如果你朋友的个体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能性不大),自开出租汽车的发票。 如果你朋友的个体户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汽车的普票自开,专票代开

五、汽车协会怎么加入?

加入汽车协会首先自己要有一辆汽车,如果是某某品牌或者是某某性能或性质的汽车协会需要有相对应的汽车才能加入。加入的方法是自己找到喜欢的汽车协会,提出申请,协会审核通过即可加入。还有就是在买车的时候由4S店推荐介绍加入。

六、智能汽车协会口号?

1. 承上启下,能源广达。

2. 触摸阳光,开启生活。

3. 创新科技,品质生活。

4. 创新力量,开启能源新时代。

5. 创新思维,低碳理念——启能力量,引领能源新航向。

6. 创新智慧,开启能源新趋势。

7. 创造的未来,美好的生活。

8. 德启天下,尽我所能

9. 低碳新时代,有我更精彩。

七、钢材协会,汽车协会等有多少家?

钢材协会和汽车协会分别有多家不同的机构。钢材协会包括世界钢铁协会、中国石化钢铁协会、美国钢铁协会等,总共有数十家。而汽车协会则包括国际汽车制造商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德国汽车工业协会等,也有数十家不同的机构。

这些协会通过组织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为相关行业的发展和合作提供支持和指导。通过协会的努力,能够促进行业合作和经济发展,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八、汽车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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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提车时里程: 油箱:

承租方(乙方): 还车时里程: 油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租车标的及期限

甲方将 一辆提供给乙方驾驶,车牌号: ,从2016年 月 日 时起到2016年 月 日 时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 (天/月),(日/月)租费用 元,共 元。此车辆只能由方司机驾驶。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 乙方在提取车辆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 元人民币。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延时租金按 元/天计算。

2. 乙方在提取甲方车辆时需要交付押金 元。还车时甲方退还 元给乙方,如果租赁期内乙方未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无损坏,在合同结束后15天内,甲方经过咨询交管部门后确定无交通违规、事故、意外将退还剩余押金给乙方。

3. 甲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即按本合同第一条安排车辆。并以交车之日起计收租赁租金及租赁时间。交车日为 2016年

第三条:甲方责任

1. 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良好,各种证照齐全(包括汽车行使证、保险单汽车养路费及桥费年票、购置税等)。

2. 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赶往现场或者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处理。

3. 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或自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即更换相当档次和新旧的车辆为乙方服务。

4. 甲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强制险、附加险,负责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正常维修,负责该车全年的养路费、保险费、车检费。

第四条:乙方责任

1. 乙方使用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 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行驶过程中因自身驾驶责任造成车辆的经济损失。

3. 如在承包期间因违章驾驶(如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冲红灯等被电子眼监控摄录)而被罚款或责令承担其他责任,乙方须承担后续责任。

4. 乙方任职司机须有C牌以上的汽车驾驶执照,并有一年以上驾驶经验。不得将汽车交给无C牌以上汽车驾驶执照和驾驶经验的他人驾驶,如违反此规定,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违约、违章责任。

5. 乙方应安全驾驶此车辆,不能酒后驾驶,或交给喝酒后的人驾驶,或因对车辆的操作不当或不按车辆使用规定保养,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害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甲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

6. 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担保或其他超出本合同的其他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车辆以交付时为原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7. 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车辆换机油费用(以5000公里400元计算),含半年租以上车辆还需承担4S店根据汽车年限和公里数制定的保养计划(包括空气滤芯、汽油滤芯、空调滤芯器、助力转向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火花塞,轮胎)。

8. 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每天 元人民币)。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9. 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通知甲方协助解决。如肇事后逃逸或驾离现场,乙方应承担所有违法、违章、赔偿责任。

10. 租赁期内或租赁期满时,双方须共同检查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合同终止。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失(如划花车身)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赔偿甲方损失,因碰撞导致的事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租赁期间,汽车被盗或被抢或发生自然燃烧,乙方应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不足分和车辆理赔期间的租金损失。

12. 租赁的车辆只限在广东省范围内行驶,超出了广东省范围,必须报甲方批准,如未得批准,超出范围行驶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3. 租赁的车辆不能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14. 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充当教练车或学习驾驶。

15. 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体育、军事、竞赛和作测试使用。

第五条 车辆行驶里程范围

双方约定,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限定的里程为 公里,超里程 元/公里

第六条 期满时的处理、续租

1. 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应在租期满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

2. 不缔结新的合同时,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圆满结束。如因乙方原因继续使用,而不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本合同第三、四条行为之一或有侵害其中一方的其他权利时,权利受侵害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权利受害方为甲方,甲方可收回租赁的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为受侵害方,乙方可要求退还租金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赔偿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责任,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定金。如乙方未按约定签订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合同签定后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押金,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九条 额外设备的装配

乙方要求额外装配本合同外的零配件和设备时,必须在征得甲方的同意下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所有权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属甲方所有。

第十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押金、甲方交付车辆起正式生效。

2. 本合同共页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交纳定金起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备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授权人: 身份证:

电话: 电话(公司/住宅):

附件:

1. 车辆行驶证、保险证明、路桥费、车船使用税证件或标志

2. 乙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租车授权书或乙方的司机驾驶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九、汽车租赁怎么翻译?

汽车租赁词典:carrentalautorental例句:随着汽车租赁业的两极分化,生意将流向较大的公司。

Asthecarrentalindustrypolarizes,businesswillgotothebiggercompanies

十、汽车租赁的特征?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汽车租赁的实质是在将汽车的产权与使用权分开的基础上,通过出租汽车的使用权而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其出租标的除了实物汽车以外,还包含保证该车辆正常、合法上路行驶的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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