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景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是指新入厂职员和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车间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复工、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 景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按照我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消防栓由其项目所属的单位负责建设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以景区的消防栓归属于该景区的所有人即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要求要建立健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定期对消防栓等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修,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和景区的安全,其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1)担任全陪工作的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l)实施旅行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单位的执行情况和接待质量; (2)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各方面接待人员加强合作,做好旅行各站的衔接工作; (3)配合、督促地方接待单位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交通和参观、游览活动,照顾好客人的生活起居; (4)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并能提供与之相关的延伸服务; (5)耐心解答旅游者提出的问题; (6)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协助开发、设计新的旅游产品。2)担任地陪工作的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l)认真做好旅游者在本站的接送服务; (2)严格按照接待计划确定游览日程,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游览、购物、文娱等活动; (3)热情做好导游讲解工作,积极向旅游者介绍和传播中国文化; (4)妥善处理好旅游相关服务各方面的协作关系,认真处理旅游者发生的各类问题; (5)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4. 景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杭州著名免费旅游景点:杭州西湖、京杭大运河、太子湾公园、河坊街、九溪十八涧、龙井村、钱塘江大桥、孤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桐庐江南古村落风景区、良渚文化博物馆 清河坊历史文化景区、钱学森故居、中共杭州小组纪念馆等
5. 景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最新
(一)严禁在主干道、公共区域等乱扔垃圾和堆放杂物;
(二)严禁在房屋外摆放神龛、香炉、衣裤、鞋子等私人物品;
(三)须将当天的生活垃圾袋密封装好后,放于指定垃圾箱内;
(四)在景区范围内饲养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必须圈养,实行责任包保制度,确保景区卫生整洁;
(五)除设定的晾晒衣物场所以外,严禁在公共区域晾晒衣物、谷物或摆放其它有碍观瞻的物品,如有违反,将视为弃物,当垃圾处理;
(六)餐饮行业的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料、潲水等,由商户自行清理并运送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务必做到
时产时清;
(七)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烟头、垃圾、杂物等,并劝导小孩、游客等不在墙上乱涂乱画;
(八)景区内的花圃、草坪皆为美化景区环境而种植,请爱惜花草树木,保持园林绿化的清洁卫生;
(九)严禁坐卧草地,请勿在草地、平台上玩耍球类、脚踏车、滑板等各类游戏;
(十)严禁攀折景区树木、花草、翻越围墙、栏杆等,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十一)景区商户、住户须保持各自所管理房屋的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严禁杂物、建筑物、垃圾、材料堆放,一经检查发现,限2天内完成整改。
(十二)严禁电信、供电、自来水、施工方等单位和住户在景区主干道、绿化区、房前屋后乱搭乱建,影响景区环境卫生。商家安装空调外机时,必须按标准安装外机木架子,电线、网线搭建时,必须规范布线,统一穿管,且颜色必须与景区房屋颜色接近,同时需报村委会备案。
(十三)公厕管理
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2、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3、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5、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6、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7、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8、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9、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10、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
11、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四、广告发布管理
(一)严禁随意在景区内散发、张贴广告,确需展示的,必须提前与洛棉村委联系,征得同意后在指定位置张贴;
(二)安装店铺广告、招牌,须经村委会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
(三)严禁安装载有迷信、淫秽或不雅内容的招牌;
(四)招牌须采用耐用及抗火材料制作,并须防腐蚀、防锈。结构安全、安装牢固,确保安全美观;
(五)商户应定期检查所安装的招牌,并进行适当的维修,以确保安全。损毁或欠妥的招牌应及时修固、翻新,招牌如无需再用,请及时拆除。安装的招牌、配套物件脱落造成损毁或生命财产安全,业主须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招牌背景色和字体颜色严禁用白色,一经发现将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后果自负。
五、高空抛物管理
(一)严禁从窗户、阳台抛出物品,以免落下伤及行人、损坏车辆、破坏公共设施,由此产生的事故由业主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刮风时请收回阳台上晾晒和摆放的物品,各种盆栽物品及搁置物品,切勿放置在阳台栏板、栏杆顶部或窗户外侧;
(三)住户须及时检查门窗是否松动,如出现松动请及时维修,遇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请注意关好门窗。
六、车辆管理
(一)车辆进入景区范围后,车速必须控制在20Km/小时内,严禁超速行驶;
(二)景区内车辆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严禁压线、逆停、占道等无序停放;
(三)报废、保险过期等违法车辆严禁进入景区;
(四)车辆在景区停放超过5天没有移动且无备案登记的,将强制拖离景区,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景区商户、住户、游客车辆必须停靠在已划线的停车位上,严禁在景区主干道、十字路口、绿化区、步行街及其他非允许区域停车,一经发现,将处以50-200元罚款,并要求车主将其车辆开走。如不听劝告,将进行锁车或拖车处理,后果车主自负。
(六)商户、住户、游客等车辆尽量停靠在景区的停车场,景区内商户、住户车主可享受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优惠政策。
七、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设装修施工安全。
1、商户、住户对所租房屋装修施工前,设计施工图须经
乡镇村建站、村委会审核同意,办理完成装修手续后方可组织人员进场装修。
2、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须佩戴安全帽,安全文明施工,保护好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及时处理装修垃圾,安全用水、用电等。
3、商户、住户装修完毕并经乡镇村建、村委会验收后,商户使用房屋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二)经营管理安全。
1、商户、住户在景区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商户、住户须每天检查电路及空调等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乱接电线、偷电和超负荷用电行为,做好安全生产经营防范措施。
3、商户、住户在休息或歇业期间,必须认真排查水电、煤气、电器、液化罐等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和排除安全隐患。
4、商户、住户在装修、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进入景区,确保景区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5、商户、住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堵塞消防管道及消防疏散通道,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产生的损失由商户全权负责。
6、为确保景区安全管理,商户必须全力配合消防部门、乡镇政府或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
7、商户、住户必须无条件参加由消防部门、管理公司组织举办的各种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实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培训工作。
6. 景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图片
一、组织领导
1、风景名胜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认真进行安全管理。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部门与驻景区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职工中无严重违法和责任事故。
二、游览安全管理
1、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2、在游览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有专人负责安全,设有必要的提示、警告标志。
3、在游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设立标志,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无超容量接待游人现象,无游人挤踩伤亡事故,应急安全救助措施完善。
三、治安安全管理
1、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无盗窃文物、盗伐破坏森林、损毁名胜古迹等重大事件;无聚众斗殴、闹事、抢夺财物等重大事件;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2、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封建迷信、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并制定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2、认真抓好车辆管理,景区内各种机动车辆有保养、检修制度。
3、景区内的道路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修,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保障道路畅通,确保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4、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保证运行安全,不发生责任死亡和重大伤害事故。
五、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法规,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分布合理。消防器材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火警通讯设备和器材有保养制度,保持完好,确保通讯畅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无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事故发生。
3、消防车辆及时维修保养,专车专用,随时保持警戒状态。
4、制定林木防火管理办法。重点部位禁烟禁火标志醒目,并有专人监督管理。全年火警控制在十起以内,做到"有火不成灾",古建筑、古树名木无火灾。
7.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一、组织领导
1、风景名胜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认真进行安全管理。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部门与驻景区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职工中无严重违法和责任事故。
二、游览安全管理
1、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2、在游览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有专人负责安全,设有必要的提示、警告标志。
3、在游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设立标志,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无超容量接待游人现象,无游人挤踩伤亡事故,应急安全救助措施完善。
三、治安安全管理
1、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无盗窃文物、盗伐破坏森林、损毁名胜古迹等重大事件;无聚众斗殴、闹事、抢夺财物等重大事件;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2、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封建迷信、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并制定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2、认真抓好车辆管理,景区内各种机动车辆有保养、检修制度。
3、景区内的道路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修,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保障道路畅通,确保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4、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保证运行安全,不发生责任死亡和重大伤害事故。
五、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法规,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分布合理。消防器材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火警通讯设备和器材有保养制度,保持完好,确保通讯畅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无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事故发生。
3、消防车辆及时维修保养,专车专用,随时保持警戒状态。
4、制定林木防火管理办法。重点部位禁烟禁火标志醒目,并有专人监督管理。全年火警控制在十起以内,做到"有火不成灾",古建筑、古树名木无火灾。
8. 景区安全生产职责
总经理职责职位概要:制定和实施景区总体战略与年度经营计划;建立和健全景区的管理体系与组织结构;主持景区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现景区经营管理目标和发展目标。工作内容:
1、根据董事会或集团景区提出的战略目标,制定景区战略,提出景区的业务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形式,经集团或董事会确定后组织实施。
2、主持景区的基本团队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3、拟订景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4、审定景区具体规章、奖罚条例,审定景区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审定经济责任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5、审核签发以景区名义发出的文件。
6、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主持召开行政例会、专题会等会议,总结工作、听取汇报。
7、主持景区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8、向董事会或集团景区提出企业的更新改造发展规划方案、预算外开支计划。
9、处理景区重大突发事件。
10、推进景区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主要责任:1、对景区经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未达标负责。2、对景区制度建设方案、改革措施全面实施负责。3、对景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负责。4、对景区出现重大管理失误负责。5、对景区费用支出不合理负责。6、对企业文化建设未达要求负责。主要权力:1、有权根据景区董事会批准的景区经营目标、经营方针、制订经营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有权根据景区董事会原则性要求制订实施景区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制订公司制度。保证景区服务质量适应客户须求。3、有权提出景区机构设置建议。4、有权聘用或解聘景区各部门经理、员工,并决定其薪酬待遇,有权对各部门员工进行工作调配。5、有权审核景区经营费用支出与报销。6、有权对景区员工作出奖惩决定。副总经理职责职位概要:协助总经理制定并实施企业战略、经营计划等政策方略,实现景区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发展目标。工作内容:1、协助总经理制定景区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业务发展计划。2、将景区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3、制定景区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相关的管理、业务规范和制度。4、组织、监督景区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开展企业形象宣传活动。5、按时提交景区发展现状报告、发展计划报告。6、指导景区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7、协助总经理对景区运作与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协助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推行。8、协助总经理推进景区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9、完成总经理临时下达的任务。营运总监职责岗位概要:策划推进景区的业务运营战略、流程与计划,组织协调景区各部门执行、实现景区的运营目标。工作内容:1、修订及执行景区战略规划及与日常运作相关的制度体系、业务流程;2、策划推进及组织协调景区重大运营计划、进行市场发展跟踪和策略调整;3、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并优化完善;4、制定景区运营标准并监督实施;5、制定景区运营指标、年度发展计划,推动并确保营业指标的顺利完成;6、制定运营中心各部门的战略发展和业务计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建设和发展优秀的运营队伍;7、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主要责任:1、对营运系统工作目标和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负总责。2、对营运系统秩序的正常运转负总责。3、对所属下级的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负总责。4、对营运系统预算开支的合理支配负总责。5、对营运系统工作程序的正确执行负总责。6、对营运系统负责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总责。7、对营运系统管辖的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负总责。8、对营运系统所涉及的景区秘密的安全负总责。9、对营运系统给景区造成的影响负总责主要权力:1、对营运系统秩序有维护和检查权。2、对本系统属下各部门的检查工作有督办权。3、有先期调解营运系统间工作争议的权力。4、有对营运系统所属员工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管理权。5、业务范围内紧急事件的权宜处理权。6、有对直接下级岗位调配的建议权、任命的提名权和奖惩的建议权。7、对隔级下级的任命有批准权。8、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9、对所属下级的工作争议有裁决权。10、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有考核评价权。营运总监管辖范围:1、出租部2、停车场3、浴室4、合作单位5、游客服务中心安保总监职责岗位概要:协助总经理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保障策略方针,实现景区的安全保障目标。工作内容:1、负责制定全体安保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学习的制度及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景区治安、保卫、巡逻、消防、水上救援、设施保障等任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3、负责安全保障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合理分工、科学组织工作。4、负责组织保卫、消防、救生、工程等器材用具物品的申领、保管、发放制度并组织实施。5、协助总经理工作,做好属下部门主管考核,开好例会。6、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责任1、对安保系统工作目标和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负总责。2、对安保系统秩序的正常运转负总责。3、对所属下级的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负总责。4、对安保系统预算开支的合理支配负总责。5、对安保系统工作程序的正确执行负总责。6、对安保系统负责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总责。7、对安保系统管辖的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负总责。8、对安保系统所涉及的景区秘密的安全负总责。9、对安保系统给景区造成的影响负总责。主要权力:1、对安保系统秩序有维护和检查权。2、对本系统属下各部门的检查工作有督办权。3、有先期调解安保系统间工作争议的权力。4、有对安保系统所属员工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管理权。5、业务范围内紧急事件的权宜处理权。6、有对直接下级岗位调配的建议权、任命的提名权和奖惩的建议权。7、对隔级下级的任命有批准权。8、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9、对所属下级的工作争议有裁决权。10、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有考核评价权。安保总监管辖范围:1、护泳队2、保安队行政总监职责岗位概要:统筹管理景区政务、事务、财务、内部服务与对外联络工作。工作内容:1、参与制订景区年度总预算和季度预算调整,汇总、审核各部门上报的月度预算并参加景区月度预算分析与平衡会议。2、制订行政系统年度、月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3、主持制订、修订景区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施行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4、负责景区行政方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5、接待景区重要来访客人,处理行政方面的重要函件。6、组织景区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景区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7、负责协调景区系统间的合作关系,先期调解工作中发生的问题。8、定期组织做好办公职能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督促做好纠正和预防措施工作。9、领导行政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行政系统人员的业务素质。10、按程序做好与相关系统的横向联系,积极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对系统间争议提出界定要求。
11、制定直接下级的岗位描述,定期听取述职并对其工作做出评定。
12、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指示并贯彻执行。
13、定期主持、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以及其它重要会议。
14、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受理直接下级上报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程序处理。
15、培养和发现人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申请招聘、调配直接下级,负责直接下级岗位人员任命的提名和隔级下级岗位人员任命的批准。
16、领导做好本系统文件、资料、记录的保管与定期归档工作。
17、代表景区与外界有关部门和机构联络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行政总监责任1、对行政系统工作目标和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负总责。2、对景区办公秩序的正常运转负总责。3、对景区后勤服务的完成质量负总责。4、对所属下级的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负总责。5、对行政系统预算开支的合理支配负总责。6、对行政系统工作程序的正确执行负总责。7、对行政系统负责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总责。8、对行政系统管辖的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负总责。9、对行政系统所涉及的景区秘密的安全负总责。10、对行政系统给景区造成的影响负总责。行政总监主要权力1、对景区办公秩序有维护和检查权。2、对各系统和部门的行政检查工作有督办权。3、有先期调解景区各系统间工作争议的权力。4、有对行政系统所属员工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管理权。5、业务范围内紧急事件的权宜处理权。6、有对直接下级岗位调配的建议权、任命的提名权和奖惩的建议权。7、对隔级下级的任命有批准权。8、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9、对所属下级的工作争议有裁决权。10、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有考核评价权。行政总监管辖范围:1、行政系统所属员工。2、行政系统所属办公场所及卫生责任区。3、行政系统办公用具、设施设备。工程部工作职责工程部主管职责1、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管理部门的员工,主管对下属人员和所属系统设备富有全部的管理责任。2、制定本部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运行模式,并有效得保证景区设备设施安全经济地运行和建筑、装潢的完好。3、制定和审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的培训。4、负责组织指导各管理处完善管理景区内的房屋建筑。5、全面负责工程部的节支运行,跟踪控制所有水电等的消耗,并控制好维修费用。6、分析工程项目报价单,重大项目应组织人员讨论并现场检查施工质量与进度,对完工的项目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和验收。7、建立完整的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8、随时接受并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工程部员工职责1、听从部门主管对项目工作的安排。2、协助主管制定员本部门的月度、年度预防性维修保养计划,有效保障景区设备、设施安全经济运行。3、协助分析部门工程报价单,亲临现场检查施工与工程进度。4、协助部门主管做好外部关系的协调,以获得良好的外部关系。5、完成景区领导及部门主管交办的其它任务办公室工作职责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景区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文书文秘、制度完善、信息宣传、档案管理、公务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2、负责景区工作会议的组织、实施,重要会议决定的督办、检查。3、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及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4、负责景区人员编制及人事劳资、员工培训、员工考勤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5、负责做好景区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景区文化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6、负责办公用局域网及网站的建设和维护。7、完成景区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景区办公会及行政方面有关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整理、下发、催办工作。2、负责景区行政事务管理,协助景区领导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3、负责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落实。4、负责建立健全景区各项制度的工作。5、负责组织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6、负责组织每周中层例会,协助景区主要负责人布置、落实、考核每周工作计划。7、负责外联协调及各级政府检查的接待工作。8、负责景区人员编制、人事劳资、薪酬福利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9. 景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大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预防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其安全意识。第十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社区建设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
(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整改完成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工伤预防费用保障机制,强化工伤预防工作。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 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第二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事项;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
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六)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责。第三十四条 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监督管理。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排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办。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办要求应当予以配合,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第三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对投诉举报集中、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法律咨询、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事故风险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医疗、物资、装备、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四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直接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技术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四)与事故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相关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等;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需要提供的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组织调查的事故进行批复;一般事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事项、范围等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0. 景区安全责任清单
1.集中开展火灾高风险区域消防安全治理。一是综合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提升物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提升,遏制占用消防车道行为,杜绝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行为,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二是提升仓储物流园区消防安全条件,重点提升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杜绝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行为;三是提升小型场所、旅馆、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条件,继续利用“黔小消”APP开展违规清人等行动,督促落实防盗网破窗,保留逃生通道,各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消防设施配备等面建立长效机制。
2.开展违规搭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专项检查。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等组织开展集中清查行动,杜绝人员活动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建筑。
3.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对辖区内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文物建筑和图书馆等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时更新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分级分类分阶段推进整改。
4.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办事处干部职工、村居委工作人员、居民小区(村小组)网格员、物业安保人员、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负责人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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