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艺术品资产通证化?

万里旅行网 2023-03-06 23:49 编辑:yyns 105阅读

一、什么是艺术品资产通证化?

艺术品资产通证化,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已经由文化挖掘、市场传承,存真确值的艺术品资产数字化,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多少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auction)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发展史

经历了2009年宏观经济的触底回升和2010年的稳健回归,2011年以来,我国政府已推出一系列政策推动消费增长,高储蓄、低消费模式正迎来改变。

而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货币政策转向稳健、消费刺激政策逐步淡出等综合因素影响下,2011年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将有所放缓,GDP全年增长速度为9.2%,增速比2010年回落1.2个百分点。

2011年,中国拍卖行业经营呈现“稳中趋缓”的特点,全年成交总额为6260.7亿元,与2010年的6648.2亿元基本持平,同比小幅下降5.8%。在完全同步于当期GDP增长的同时,拍卖行业也呈现出增长率明显放大GDP变化的特点,拍卖业已经进入业务规模及结构的同步调整阶段。

2011年拍卖行业平均佣金率为1.88%,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全年成交576.2亿,仅占总成交额的9.2%,但佣金总额为67.8亿元,占全行业佣金收入的57.5%,以11.8%的佣金率高居行业之首。而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成交2844.8亿元,佣金仅为11.1亿元,佣金率不足0.4%。“赚数字,不赚佣金”的现象已非常明显。

三、听说现在出了个艺术品投融资,请问有谁懂呢?

在当今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艺术品成为开拓艺术品投融资的新渠道:

1. 挑选国内优秀的文化创意项目和有升值潜力的艺术品,结合利用电子交易系统的强大平台优势;

2. 架起艺术品与金融的桥梁,实现艺术资产金融化;

3. 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文化艺术品资本市场,促进金融与文化产业的良性循环;

4. 为艺术爱好者提供快速、短期的投融资平台。

艺术品投融资以众筹平台为主导,运营模式有:

1. 奖励制众筹

2. 筹捐制众筹

3. 股权制众筹

4. 借贷制众筹

众筹平台的风险在于:

1. 法律风险

2. 信用风险

众筹模式防范措施:

1. 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

2. 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制

3. 实际操作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众筹的未来:

国内众筹平台最大的价值在于它是一个发大镜和聚光灯,它为项目能够带来的不只是VC,还有把产品从小众推向消费级市场所需的资源。往往那些在传统渠道得不到风投或捐助的项目,在众筹平台上却能大放异彩。

四、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分类】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城(棚)改、国土资源、水务、农林、房屋、公安、工商、旅游、宗教、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保护机构】在文物保护单位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维护。

市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区、县、开发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应当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财政部门可以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予以资金补助。 [1]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目标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九条【举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权利,发现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权进行劝阻,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宣传教育】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奖励规定】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保护文物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文保单位的保护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文保单位的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核定、公布、备案、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本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文保单位的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公布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区县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地处两个以上区域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由相关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十七条【建设活动中文保单位的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

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文保单位的撤销规定】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文物价值已严重减损或灭失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予以公布撤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文保单位信息共享】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信息平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信息应当纳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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