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租赁型人才公寓
青岛人才公寓是值得购买的。因为楼盘的地段比较好距离市区近升值潜力大。它周围的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医院、学校和商超。
周围的绿化环境一般,户型比较多样化,楼间距比较宽敞,采光效果很好,有一定的升值空间,适合刚需购房和投资使用。
二、青岛租赁备案编号
一、房屋租赁编号怎么取得
要双方进行备案登记后才取得编号的。登记备案主要是房管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有效管理方式之一;但是要注意登记备案并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租赁合同是没有备案的。因此租赁编号的真假,以房产局查询结果为准。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房屋租赁双方都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擅自更改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中应注明清楚出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注明住房的具体位置
在合同上要写清楚住房的确切位置,并写明住房装修情况和配备设施和设备等;在合同上还要体现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的名字,此承租关系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租赁期限
合同中上的期限也非常重要。若约定期限到了,承租人必须将住房还给出租人。若还想继续租赁的话,需提前通知房东。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才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三、青岛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的申请还需要您通过所在企业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具体可致电021-56103450咨询。
您也可关注“宝山公租”微信公众号→项目介绍查看公租房地点及申请条件,如需咨询可致电56671727/56753025。
四、青岛租赁房申请条件
一、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青岛居住登记办理指南】
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青岛社保证明打印网址 青岛参保社保证明打印操作指南】
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
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温馨提示】人才本人及家庭,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且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已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人才公寓。
二、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公寓申请表(1份,纸质版);
2.已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住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版);
3.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1份,纸质版);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版);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层次项目合作人员需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版);
6.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提供在青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1 份,纸质版);
7.青岛市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原件1份,纸质版);
8.青岛市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各1份,纸质版+电子版)。
三、申请流程
发布公告→申请登记→申请审核→资格审核→评分排序→配前公示→公开选房和签约备案
(一)申请登记
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
市人社局将我市所有用人单位申请人信息收集完毕后,进行申请人信息汇总、分类,办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
将相关名单提供至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其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反馈至市人社局,办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
市人社局对其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等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审查,办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评分排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评分排序
市人社局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此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房源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拟入围人选。
办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
(五)配前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六)公开选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七)签约备案
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 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签约结束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将签约情况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组织部门备案。
五、青岛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青岛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哪里办
青岛租赁备案网上办理流程如下:找到备案登记的相关网址,先打开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网址,点击账号注册,弹出对话框,填写个人信息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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